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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科(基安)函[2006]55号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为保障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指导研发单位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监管,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和部分省区的管理人员,研究制定了《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研发单位严格按照法规及指南的要求,配合管理部门进行自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田间试验的安全。
附件:《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数量逐年增加,田间试验安全检查任务日益增大。为指导研发单位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地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监管,规范检查方法和检查内容,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包括适用范围、检查依据、检查前的准备、检查方法和内容四部分,以及《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自查表》、《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工作表》和《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检查报告表》三个附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农业部批准实施的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监督检查。其他转基因植物的田间检查可参照本指南。
二、检查依据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有关对转基因作物试验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农业部批准申请人开展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审批书。
三、检查前的准备
(一)确定检查项目和地点。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都应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危险程度高、试验规模较大的项目和试验点应重点进行检查。
(二)确定检查时间。与申请人或其合作者联系,询问并要求提供拟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的详细情况及安全控制措施,确定田间检查的时间。检查应在播种期、生长期(异交作物、常异交作物应在开花前)、收获期或试验结束后四个时期内进行。
(三)确定检查人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田间检查时,可邀请技术依托单位的专家参加。
(四)制定田间检查计划。在确定检查项目、地点、时间、人员后,应当制定详细的田间检查计划,准备相关材料和调查表,对检查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并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做好自查和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
四、检查方法和内容
(一)检查方法
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检查采用研发单位自查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发单位按照《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自查表》(见附表1),如实填写田间试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查阅与试验有关的档案、记录、资料,要求研发单位就有关安全问题作出说明;按照田间试验检查计划到试验现场进行核查,并填写《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工作表》(见附表2),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监控措施或建议,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田间检查结果由省汇总,填写《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报告表》上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见附表3)。
(二)检查内容
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检查主要在播种期、开花前、收获期或试验结束后4个时期内进行。检查人员除按农业部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外,可根据不同生育期,确定检查内容。
1、播种期。主要检查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根据试验方案检查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情况等。
2、开花前。主要检查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情况,以及试验范围等。
3、收获期。主要检查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情况等。
4、试验结束后。主要检查自生植物的去除措施及残留情况。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田间检查主要是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农业部批准的要求进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重点是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对于现场未能检查到的控制措施,要求申请人提供有能力执行的相关证明。
2、当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主要由申请人的合作人进行监控时,询问并确定监控责任人是否能够掌握并落实农业部批准的试验要求,尤其是安全性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3、对有异议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由农业部授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据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报告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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