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农村网农业科普传播子站

美国有哪些部门负责转基因产品管理?

  为保障生物育种技术安全应用,美国建立了一套由农业部(US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环境保护署(EPA)协同分工的监管体系,依据《生物技术监管协调框架》,明确各机构所管理的具体产品领域及其职责,强调通过组建正式或临时性跨部门工作组,以签订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实现部门间对生物育种新技术新领域应用监管的协调配合。

  一、美国农业部监管职责

  USDA依据《植物保护法》《动物健康保护法》《联邦肉类检验法》《家禽产品检验法》和《蛋制品检验法》,主要从保护作物健康和防控虫害风险角度,对可能属于作物虫害或风险的生物育种作物的进口、加工、跨州移动、环境释放,以及解除田间种植管制等履行监管职责,负责转基因动物屠宰和加工的食品安全评估。下属机构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承担转基因作物监管具体任务,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转基因动物屠宰和加工的食品安全评估。此外,下属机构农业市场服务局(AMS)还制定了生物工程食品的清单,执行《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含14种转基因作物成分超5%的食品标注“生物工程”标识(精炼食品、餐馆及超小型食品制造商豁免)。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

  FDA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和《源于新植物品种的食品政策》,对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和兽用医药的转基因动植物产品进行监管。

  对源自转基因植物的产品,FDA针对其食用和饲用安全评价建立了“自愿咨询程序”,主要围绕新引入基因修饰蛋白的食物过敏性、食物毒素以及营养成分因素进行安全评估,虽然该咨询程序是自愿的,但拟上市的转基因植物产品都会借助该咨询程序,以减少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担忧。

  对源自转基因动物的产品,FDA下属机构兽医医学中心(CVM)实施兽医创新计划(VIP),对非农业目的的转基因动物(用于医药和基因治疗)、乳制品、食用蛋、动物饲料以及兽医创新计划中的有意基因组改变(IGA)产品进行监管。

  三、美国环境保护署监管职责

  EPA依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有毒物质控制法》,从植物内源式农药的角度对转基因动植物中的遗传修饰物质进行监管。其中,对植物农药的试验许可、登记、销售、施用和残留限量进行监管,并且豁免部分使用生物技术研发的植物内源式农药,与传统农药相比具备一定的程序灵活性;对于转基因动物(包括昆虫),EPA对其实验和环境释放(如转基因蚊子)造成的人类健康或环境风险进行评估。

责任编辑:朱梓荥

相关推荐